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附录三
附录三 实施Ⅱ类运行对目视助航设施的基本要求
对于保障Ⅱ类运行的目视助航设施,实施定期检查和预防性维护应以以下要求为目标,即:
下列灯光中,95%的灯是有效的:
——Ⅱ类运行精密进近灯光系统中,靠近跑道入口450米范围内的进近灯;
——跑道中线灯;
——跑道入口灯;
——跑道边灯。
接地地带灯中的90%是有效的。
进近灯光系统中450米以外的部分,其85%是有效的。
跑道末端灯的75%是有效的。
为使引导具有连续性,以上允许的失效灯的百分数不应改变灯光系统的基本图形。
所有与Ⅱ类运行跑道同时使用的滑行等待位置处的每一停止排灯,失效灯不得超过两个,并且不允许两个相邻的灯失效。滑行等待位置灯的两个灯不得同时失效。
滑行道中线灯的失效灯数量不超过其总数的5%。
滑行道边灯的失效灯数量不超过其总数的10%。转弯处和交叉处不允许两个相邻的灯失效。
各种标记牌工作正常。Ⅱ类运行等待位置标记牌必须设在等待位置标志的两侧,其位置应根据确定的敏感区及相关因素确定。
各种道面标志清晰明显,对比度良好。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障碍物标志灯,每一处失效灯数量不超过其总数的30%。
助航灯光监控系统
助航灯光监控系统运行正常,否则应有专人在Ⅱ类运行开始前和运行中对助航灯光进行每2小时一次的巡视和可行的抢修。
助航灯光监控系统应满足对所有助航灯光系统及其供电回路进行控制和监视的技术要求,并能由管制人员根据情况选择操作对象。该系统应设置不同等级的故障报警,为管制人员的运行提供决策依据。第二电源应能够由管制人员启动。
助航灯光供电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Ⅱ类运行条件下的电源切换时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