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01年) 67.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01年) 67. 67. 31〔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申请〕 (a) 经体检鉴定,申请人的身体状况不符合所申请种类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当其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时,可以向局方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b) 体检合格证的特许颁发适用于Ⅰ级和Ⅱ级特许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c) 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 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书; (2) 局方监察员或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出具的飞行技术能力证明文件; (3) 全部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d) 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e) 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在审定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时,可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或医学飞行测试。检查结果证明申请人有能力在特定的限制条件下安全地行使执照… (f) 对特许颁发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可以作出下列一项或多项限制,并在体检合格证上载明: (1) 体检合格证有效期; (2) 飞行时间; (3) 飞行职责; (4) 飞行任务; (5) 局方认为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所必要的其他限制。 67. 目录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