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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2006年) 4.

4. 建立以各级法院的司法救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