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并经过初步审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