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公司应定期(7月15日前报上半年,1月15日前报上年度)将加章转递情况报司法部。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