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