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十六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争议案件审理日期,由仲裁委员会主席和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会商决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