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地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未作约定的,以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为仲裁地。仲裁裁决应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进行开庭审理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