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应在开庭日前10个工作日将开庭通知送达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