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14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十一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1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的仲裁通知,应附随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向被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的仲裁通知,应附随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副本、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