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
提交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及其通讯方式,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案情和争议要点;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事实的证明文件。
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金融争议案件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