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8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如果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则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和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