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