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应在签署裁决书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在不影响仲裁员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提请仲裁员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