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二十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地点。当事人未作约定的,以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所在地为仲裁地点。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进行开庭审理等活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