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十八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十八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应在开庭日前10个工作日将开庭通知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