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十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