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送达及期限
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以下简称“仲裁文件”)等均可采用当面递交、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送达方式及其他任何能提供投递记录的通讯手段,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送。电子送达方式包括向当事人约定/指定的电子邮箱、其他电子通讯地址,以及经由仲裁委员会信息化存储系统、各方可无障碍存取的信息系统等以电子形式送达仲裁文件。
仲裁文件可优先采用电子送达。
仲裁文件应发送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自行提供的或当事人约定的地址,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没有提供地址或当事人对地址没有约定的,按照对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提供的地址发送。
向一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件,如经当面递交收件人或发送至收件人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或经对方当事人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包括公证送达、委托送达和留置送达在内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本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应自当事人收到或应当收到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向其发送的仲裁文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