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仲裁协议及/或管辖权的异议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
仲裁委员会依表面证据认为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并作出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决定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委员会依表面证据作出的管辖权决定并不妨碍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与表面证据不一致的事实及/或证据重新作出管辖权决定。
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时,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单独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一并作出。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仲裁程序适用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上述管辖权异议及/或决定包括仲裁案件主体资格异议及/或决定。
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作出无管辖权决定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案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前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作出,在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