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合并仲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将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进行审理。
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同一个仲裁协议提出;
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多个合同仲裁协议提出,该多个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个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及法律关系性质相同、或多个合同所涉标的具有牵连关系,且多个合同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
所有案件的当事人均同意合并仲裁。
根据上述第(一)款决定合并仲裁时,仲裁委员会应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及相关仲裁案件之间的关联性等因素,包括不同案件的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情况。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并的仲裁案件应合并至最先开始仲裁程序的仲裁案件。
仲裁案件合并后,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就程序的进行作出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就程序的进行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