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第十七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第十七条 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申请人可以申请对仲裁请求进行变更,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对反请求进行变更;但是仲裁庭认为提出变更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受理变更请求申请。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