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申请人可以申请对仲裁请求进行变更,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对反请求进行变更;但是仲裁庭认为提出变更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受理变更请求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