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多合同仲裁及仲裁中追加合同
申请人就多个合同项下的争议可在单个仲裁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请,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多个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个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或多个合同所涉标的具有牵连关系;
多个合同所涉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
多个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
同时符合上述第(一)款1、2、3项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可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追加合同,但上述申请过迟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决定不予追加合同。
上述第(一)(二)款程序事项,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提出追加合同申请的,由仲裁庭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