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紧急仲裁员的披露及回避
紧急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应独立于各方当事人,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紧急仲裁员应在接受指定的同时签署声明书,向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在紧急仲裁员程序中出现其他应予披露情形的,紧急仲裁员应立即予以书面披露。
紧急仲裁员的声明书及/或披露的信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转交各方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紧急仲裁员的声明书及/或书面披露后,如果以紧急仲裁员披露的事实或情况为理由要求该仲裁员回避,则应于收到紧急仲裁员的书面披露后2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没有申请回避的,不得以紧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回避。在此之后得知要求回避事由的,可以在得知回避事由后2日内提出,但应不晚于仲裁庭组庭时。
当事人对被指定的紧急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时,可以书面提出要求该紧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但应说明提出回避申请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
紧急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决定。如果决定紧急仲裁员予以回避,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应在作出回避决定后1日内重新指定紧急仲裁员,并将决定抄送仲裁委员会主任。在就紧急仲裁员是否回避做出决定前,被请求回避的紧急仲裁员应继续履行职责。
披露和回避程序同样适用于重新指定的紧急仲裁员。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紧急仲裁员不得接受选定或指定担任所涉案件仲裁庭的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