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以中文为正式语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仲裁庭开庭时,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文翻译,可以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供译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译员。

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庭及/或仲裁委员会秘书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或其他语文的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