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四章 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三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八十三条 第四章 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三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6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必要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