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对书面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权的抗辩,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抗辩不影响按仲裁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