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简易程序的继续进行。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所涉争议金额与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抵触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