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四节 裁决 第五十六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四节 裁决 第五十六条 除非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意见或独任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应由多数仲裁员署名。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仲裁员应在签署裁决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在不影响仲裁员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提请仲裁员注意。 裁决书应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日期,即为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