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除非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意见或独任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应由多数仲裁员署名。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仲裁员应在签署裁决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在不影响仲裁员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提请仲裁员注意。

裁决书应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日期,即为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