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