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审理 第四十四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审理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自行达成和解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也可以申请撤销案件。 在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作出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当事人就已经撤销的案件再提出仲裁申请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