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的仲裁事项;接受委托的仲裁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