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其书面反请求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