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第十六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第十六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