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 第七十六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均可以派人或以挂号信或航空特快专递、传真、电传、电报或仲裁委员会秘书局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当事人及/或其仲裁代理人。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