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四节 裁决 第五十九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四节 裁决 第五十九条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