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的案件,仲裁裁决依全体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作成记录附卷。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