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第十九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仲裁请求提出修改,被申请人也可以对其反请求提出修改;但是,仲裁庭认为其修改的提出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修改。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