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

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如有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也应写明);

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案情和争议要点;

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

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