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管辖 第六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管辖 第六条 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对书面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权的抗辩,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