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管辖 第四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管辖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如果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则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