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之间及/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当经过协商,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如果申请人之间及/或被申请人之间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八条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如果申请人之间及/或被申请人之间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八条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