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决定,所有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均可以派人或以挂号信或以航空特快专递、传真、电传、电报或仲裁委员会秘书局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