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四节 裁决 第五十二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四节 裁决 第五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九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第四节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