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审理 第五十一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审理 第五十一条 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申诉、答辩及成反诉的依据。 第五十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