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时,秘书局可以做庭审笔录及/或录音。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庭审要点,并要求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证人及/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庭审要点上签字。

秘书局做的庭审笔录和录音只供仲裁庭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