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经仲裁庭商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决定后,由秘书局于开庭前3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但必须在开庭前12天以书面向秘书局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