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以中文为正式语文。在仲裁庭开庭时,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不懂中文,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可以提供译员,也可由当事人自行提供。 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或其他语文的译本。 第三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