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诉人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

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申诉人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诉人及/或申诉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当附具申诉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

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

按照本仲裁规则所附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