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在近三年内,有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在近三年内,有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