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农发行应当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应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资本预算与分配、授信决策和战略规划的重要依据。